第一节 种质资源保护第二节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一、品种审定二、品种登记与认定第三节 新品种保护一、概念二、授予品种权的条件三、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四、*品种审定、登记(认定)和品种保护的比较1、共同点2、*不同点第四节 品种推广
第一节 种质资源保护
种质资源概念: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第二节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一、品种审定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判定。
主要农作物: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DUS测试)
申报品种审定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 1-2年的抗性鉴定、品质测定资料
- 1-2年的生产试验资料
- 连续2-3年的区域试验资料
二、品种登记与认定
国家对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或认定。
非主要农作物:除了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省份申请登记。
审查都是在二十日内进行。
登记编号格式:GPD+作物种类+(年号)+2位数字的省份编号+4位数字顺序号。
第三节 新品种保护
一、概念
植物新品种: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品种权: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区域性和时间性等。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 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20年
- 其它植物15年
二、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1、必须是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的品种;
2、必须是不违反国家法律,不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品种;
3、除了具备一般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外,还应该具备新颖性,并有适当命名。
三、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四、*品种审定、登记(认定)和品种保护的比较
1、共同点
- 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 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
- 都是由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证书。在审查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一定田间栽培试验。
- 品种保护:有关审批机关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新品种,依据条件和程序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品种权。
- 品种审定和登记:有权威性的专门机构,对新选育或者新引进的品种是否能推广,以及在什么范围内推广应用做出审查决定。
2、*不同点
第四节 品种推广
品种布局区域化:根据品种生态型与生态条件相适应的原则布局品种。
良种合理搭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在一定生态地区范围内,有主有次配制不同类型的优良品种,置品种于最佳生态区,以充分发挥各品种的增产潜力,达到稳定增产的目的。
- 根据生态条件安排品种;
- 根据栽培条件安排品种;
- 根据现代生产和市场要求确定品种组成;
- 进行引种试验、品种比较试验和生产试验。